苗栗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
苗栗縣苗栗市大同里公園路14號
(037)360621
苗栗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
苗栗縣苗栗市大同里公園路14號
(037)360621
苗栗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章程
本會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函報苗栗縣政府
106.02.28府勞社資字第1060062363號函同意備查
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函報苗栗縣政府
108.03.18府勞社資字第1080045334號函同意備查
本會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函報苗栗縣政府
113.03.04 府勞服字第1130099843號函同意備查
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苗栗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凡 於私人家庭從事服務工作者,如傭工、洗衣婦、管家、褓姆、家教、私人秘書、司機、清潔工、園丁、護衛等勞工屬之。
第三條:本會以增進會員知能、保障會員權益、謀取會員福利、改善會員生活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苗栗市大同里公園路14號。電話:037-360621。
第五條:
一、團結會員、互助合作,並協助發展事業。
二、協助研究改善生產技術及業務發展事項。
三、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。
四、會員之工作家庭生計之調查與改善事項。
五、協助會員就業輔導。
六、會員康樂、勞工保險、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事項。
七、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。
八、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事項。
九、勞工法規之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十、有關勞資之聯繫合作事項。
十一、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規定事項。
第六條:凡在苗栗縣行政區域內,從事家事服務業且無一定雇主,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,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: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,但閉會期間會員資格審查授權理事長審查,並提經理事會追認。
第八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、被選舉權及其他法定應享之權利。
第九條:會員如有下列各項條件之ㄧ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二、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四、未具有會員資格者。
第十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命令及決議,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會員如有違背第十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者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,由理監事會檢舉屬實者,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份。
第十二條:會員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。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案,會員除名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需一律繳清。
第十三條:凡本會會員,已履行章程所規定之事項者,得參選本會會員代表及本會理、監事。
第十四條:
第一項: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會員代表產生以各地區會員人數每22人選出一位會員代表,以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;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二項:上級工會縣代表遴選,由本會理事會就會員代表中推派任命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,並由理事長指派副理事長一人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之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。理監事之選舉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其選舉辦法另定之。
第十六條:本會會務人員,自92年12月適用勞動基準法,但不得為現任理事長三親等內之親屬,會務人員先任職者不在此限。
第一項:本會會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。
一、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。
二、會務工作人員支領薪資給以專任為限,如有兼職應由理監事會同意。
三、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干涉本會代表及理監事選舉之人選事宜。
四、保管之文書財務應善盡保管責任。
五、如有違反上列規定,經查屬實即予解聘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人員,均為無給職,在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,經理事會決議酌支車馬費。
第十七條之一:本會理、監事之選舉,由理、監事會提出參考名單,其相關規定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及工會法相關法令辦理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,理事長出缺所遺任期達一年以上者,由副理事長遞補之並補足該任任期為限,理事長出缺所遺任期未滿一年者,得選派一人代理理事長職權,代理期間以該任任期為限。候補理監事遞補時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十九條: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必要時並得聘任顧問若干人。
第二十條:本會為配合行政區域及會員分佈情形,得設立支部及小組,並組織通則另定之。
第廿一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會員之除名。
四、決定本會之工作方針。
五、審核本會預決算。
六、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置。
七、複議理監事之決議案。
八、決定總工會聯合會之參加。
九、聽取質詢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十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廿二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劃,實施進度並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集經費及編定預決算。
五、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六、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。
七、辦理會員入會、退會及移轉事項。
八、監督指揮所屬各支部工作。
九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廿三條: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並主持會務。
二、負責召集定期與臨時會議。
三、執行理事會決議。
四、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。
五、監督指揮會務人員。
副理事長職權為輔佐理事長業務執行。
第廿四條: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。
三、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四、考核本會各支部工作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廿五條:本會會議分下列二種:
一、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但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二、理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
第廿六條: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每一代表出席以代表一人為限,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之1/3。
第廿七條:理、監事應依時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,並以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廿八條: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但對本會章程之修訂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,須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廿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分為: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補助費、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。
第三十條:本會入會費及經常費用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,唯入會費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二日工資所得,經常費不得超過一個月收入之百分之二。
第卅一條:會員退保時,所繳入會費及經常費蓋不退還。
第卅二條: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,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,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每個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。如有會員十分之ㄧ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第卅三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所有,悉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第卅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卅五條:本章程修訂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修正時亦同;並自第十屆起實施。